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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4-18 来源: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素养与专业素质,持续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水平,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行业自律公约》,我会就《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管理规定》进行修改,经公开征求意见,常务理事会同意,决定施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请各相关单位配合执行,在施行过程中所遇问题请及时向秘书处反馈。

附件:《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2017年4月18日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素养与专业素质,持续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水平,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2015年第2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分类,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促进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行业科学、自律、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六条 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七条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技术委员会”)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组织的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四年累计应不少于4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四分之三。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分会组织的继续教育,计入本人相应阶段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在分会专家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分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分会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分会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分会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第十六条 分会应积极支持配合业务管理部门、人社部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推荐优秀课程和优秀教材,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分会努力构建公益性和服务性继续教育活动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新模式。

第十八条 分会积极支持配合人社部建立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常规统计和随机统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

第十九条 分会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人社部对执行继续教育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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